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、本机构名称为: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文化艺术委员会,以下简称:委员会。
第二条、本委员会隶属于中国东方文化研究院会,性质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。
第三条、本委员会宗旨:为加速推进我国教育事业的研究和发展,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种力量广泛参与教育创新课题的自主创新活动。才艺展演、国际交流、素质测评、艺术特长等级测评、艺术类考官、艺术教育培训师等相关工作,提供专家咨询、指导和资源配置服务等。
第四条、本委员会所有条款与国家法律、法规不符的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为准。
第二章 组织管理
第五条、本委员会实行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,会长由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提名聘用,并报上级部门备案。
第六条、委员会会由名誉会长、名誉顾问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主任、副主任组成,是本委员会的决策机构。
第七条、本委员会将设顾问委员会、学术委员会。将聘请各艺术领域德高望重的著名艺术家为顾问,学术委员会将聘请教育科学界各领域著名专家、学者为艺术委员。
第八条、本委员会下设办公室、市场部、大型活动开发部、研学部、培训部、对外合作部、财务部等。
第九条、本委员会聘任制、岗位责任制、弹性工作制,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将参照事业单位财务条例。
第三章 业务范围
第十条、开展自主创新才艺展演、国际交流、素质测评、艺术特长等级测评、艺术类考官、艺术教育培训师等相关工作,提供专家咨询、指导和资源配置服务等。
第十一条、开展社会文化艺术水平,校园艺术特长等级测评,夏令营、冬令营、研学旅行、拓展、国内国际大型文化艺术交流展演活动等。
第十二条、开展优秀指导教师、优秀组织单位的成果评估。
第十三条、承办国内、国际大型活动的组织策划及实施。
第四章 经营方式及经费管理
第十四条、本委员会经费来源:在业务范围内,以开展活动服务收入为主,个人资助,社会捐助及其他合法收入。本委员会心的经费用于本委员会章程所列业务和事业的开展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五条、本章程至成立之日起开始生效。
第十六条、本章程未尽事宜,修改权、解释权属本委员会。